经典案例(112期)婚内财产归属的约定效力如何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吗?如约定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时,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吗?该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相关裁判规则。
一、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共同共有,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信守。
【案例】三年前,李某和唐某夫妻俩签下了两份协议,分别对一幢房产和一辆出租车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三年后,因在离婚诉讼中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意见不一致,夫妻三次走上法庭。近日,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李某和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和出租车归唐某个人所有,对李某要求在离婚诉讼中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并分割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二、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是夫妻外部是否有效由法院视具体情节认定。
【案例】2017年11月8日,被告胡某平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郭某利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借款人:胡某平。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胡某平偿还380000元,余款12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于法院。
本案中,马某平与胡某平是夫妻关系,原告把马某平与胡某平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清偿该笔借款。
【案例要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该笔借款均予以认可,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但是,关于原告要求马某平与胡某平共同清偿该笔借款,被告马某平向法院提交了夫妻婚前对婚内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胡某平个人承担。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对夫妻内部而言,该约定有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或妻的一方必须能够证明该特定第三人清楚、明白地知道夫妻间事先有财产约定及约定将导致的后果的,才可以对抗第三人,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夫或妻的一方。而本案中,被告马某平未能举证证明原告郭某利在借款时知道其与胡某平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马某平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该笔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顾问》温馨提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和法院判决分割两种,因此,在婚内能够约定好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确实能省掉很多麻烦,但是一定要注意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