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咨询业务介绍

   随着社会形态的多元化发展,国际婚姻已是常见的婚姻缔结形式。而涉外婚姻也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与普通的婚姻关系不同,妥善办理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了一些特殊的方式。
    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离婚的办理程序
        离婚适用法律遵循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主。关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关于起诉管辖(受理)地,只要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
        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的程序以及准备事项,按照普通离婚案件的标准进行。